1. 在本條款中提到的有關縮寫,解釋如下:
 
“資源中心”即香港化妝品技術資源中心。
 

“服務”指由資源中心提供的測試、分析、檢驗、諮詢、認證,以及/或與質量相關的服務。

 
“申請者”指申請資源中心提供服務的個人、商號、公司或機構。
 

“樣品”指因檢定需要,由“申請者”提供給資源中心的貨物樣品, 或需要檢驗的貨物中抽取的樣品。

 
“測試”指資源中心為申請者所做的樣品測試。
 
“檢驗”指由資源中心代表申請者對委託貨品在數量, 工藝及功能方面的檢驗。
 
“函件”指由資源中心為申請者發出的報告/證明書,但不限於此。
 
 
 
2. 本條款適用於資源中心與申請者的所有服務合同,排除任何其餘條款和條件,包括申請者主張適用的條款和條件。除非經資源中心書面同意,有關本條款的任何變動 (包括資源中心與申請者達成的任何特殊條款和條件)視為不適用。
 
3. 資源中心在收到服務申請時,無論之前和之後,有權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須任何理由。
 
4.函件對申請者屬機密性質。除非申請者書面授權,否則資源中心沒有義務與申請者以外的任何一方,就函件或其內容作出討論。 申請者授權資源中心向該申請者指定的第三方送交函件, 必須以書面通知資源中心或書面通知資源中心認為合適的第三方。該授權是不可撤銷的,必須考慮到具體情況、貿易習慣、用途和慣例。
 
5. 申請者及其僱員、代理人、轉承包商、子公司、和其成員組織應將函件視為機密檔。該函件未經資源中心書面准許,不能用作與廣告有關的任何用途。
 
6.若函件被發現使用不當,資源中心保留撤銷函件的權利,並可採取資源中心認為合適的措施以防這種不當使用。除了習慣法及/或其他法令規定資源中心享有的權力和賠償,資源中心有權獲得對於不當使用的強制令和其他公平的補救措施。
 
7.申請者應提供清晰的技術指標和商業資料,如標準、檢收準則、圖樣、規格、抽樣要求等資料,以確保資源中心能夠提供有效率及專業的檢測服務。申請者有責任明確通知資源中心有關送檢貨樣的銷售國或地區所需通過的標準。如申請者未能提供具體檢測標準,資源中心有權選用資源中心認為恰當的測試方法、標準或檢驗規格進行工作而無須予以通知,惟申請者可向資源中心查詢,資源中心不承擔任何因此衍生的商業風險及法律責任。如樣品屬危險物品或可疑物品,申請者有責任在送樣品前或後(視其先後)向資源中心詳細說明情況。
 
8. 測試報告僅針對測試的樣品而言,不應用於整批貨物,除非抽樣工作是由資源中心進行, 並在測試報告中聲明。檢驗報告/證明書只反映在當時檢驗地點的檢驗結果。
 
9. 如果資源中心認為樣品量太小,以致測試無法有效地進行,該樣品仍可被接收作為測試,但測試報告將嚴格地如實反映該事實。
 
10. 除非申請者就樣品的處理問題事先與資源中心作特別安排,否則已用作測試或檢驗的樣品將在發出測試報告或檢驗報告30天後被銷毀。申請者負責送交和取回應歸還申請者的樣品,不論測試與否,送遞費用自理。申請者對涉及樣品的事宜負有全部責任,資源中心對樣品的遺失、損害和毀壞(不論樣品是否已用作測試或檢驗)均不負任何責任。 申請者應自行購買足夠的保險以防樣品的遺失、損害和毀壞,保障自身利益。
 
11. 資源中心可以委派其代理或轉承包商,執行部分或整項服務。
 
12. 任何未在函件中表示或隱含的擔保、條款、條件和陳述,資源中心不予接受。如果由於資源中心一方的疏忽或故意失職,導致函件中出現不正確的資訊,資源中心將承擔限於申請者支付資源中心以提供其服務的同等費用。
 
13.如果由於資源中心一方的疏忽或失職,導致申請者損失,資源中心將承擔限於三倍於申請者支付給資源中心以提供其服務的費用。
 
14. 在函件發出日起一年內,或函件應發出日起一年內,指資源中心一方不履行服務的情況下,申請者不提出上訴,申請者索賠權視為自動失效。
 
15.資源中心將竭力確保其執行的服務符合測試、檢驗及認證所應用的標準。為避免疑問,申請者清楚地承認資源中心不因任何間接和特殊情況下的損失,以及或由此引起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而向申請者或任何第三方負責,無論該損失是否是由資源中心及其合作人、子公司、代理、轉承包商和僱員的錯誤、疏忽、錯誤描述、錯誤判斷或失職造成。資源中心之責任只限於本條件第12與13條所規定的數額。
 
16. 未經資源中心書面准許,函件不得以全部或部分形式複製。
 
17. 如果函件被要求在法庭和仲裁程式中使用,資源中心將根據合理情況提供一切協助和解釋。資源中心由此行為及其附帶行為所產生的所有費用應由申請者承擔和支付。未經資源中心書面同意,資源中心不能或不應以傳票或其他方式被傳喚出庭作證或在仲裁程式中出示證據。資源中心保留其參與支持或反對申請者行為的權利。
 
18. 假如資源中心由於樣品特性問題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力、材料或其他方面的短缺和漲價因素,無法按原先與申請者達成的費用完成服務,資源中心有權向申請者收取額外費用。
 
19.申請者應按相關的帳單和發票所指明的日期準時支付服務費用,或者在由資源中心書面同意的期限內支付。如果應由申請者支付的費用到期未付,申請者應支付資源中心自到期日起,此費用2%的年息,直到該費用全數支付為止。利息根據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調整的港幣主要貸款利率按日計算。
由申請者支付給資源中心的所有費用必須完整,不得作任何扣除、抵消或索賠。
申請者應支付給資源中心有關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就律師和申請者關係而言的法律費用)。這些費用指由資源中心要求申請者支付拖欠其任何金額,和法庭或其他機構執行本條件的規定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20.申請者與資源中心達成協議,由於資源中心向申請者提供服務而承擔的一切要求、索賠、責任(無論刑事還是民事)、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和支出),申請者對資源中心進行賠償。
 
21.如果申請者不支付本條件規定的應付費用;停止或威脅停止經營;與債權人安排或意圖安排計畫或決定;或因為破產,或因破產收到接管令;或由於停止經營而被下達決議或提交訴狀 (合併或重組除外); 或如果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接收者或經理人被任命接管生意、資產或企業; 或由於未償還債務而被沒收資產,或由於債務問題受到類似損失;資源中心可以立即延緩服務,並有權選擇終止對該申請者今後所有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資源中心享有的其他權力和利益賠償不受侵害,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22.如果條件所包含的規定為法律所禁止,或由法庭或其他權力機構宣判為不合法,不具法律效力和執行力時,在無須修改本條件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該規定即被認定從本條件中刪除,被當作無效規定。這種情況不以任何方式影響本條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及其效力或執行力。
 
23.由平郵方式送交申請者的函件,資源中心對其遺失和損壞不負有任何責任。按申請者要求,並由其支付以掛號方式所牽涉的所有費用時,函件即可以該方式送交申請者。
 
24.資源中心下午4:00 後收到的服務申請將被視作為在下一個工作日遞交的申請。為避免疑問,特規定星期日和公共假日不視作工作日,星期六以半個工作日計算。
 
25.除特殊要求,條件中單數形式的詞理解為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表示單一性別的詞理解為包括所有性別,表示人的詞理解為包括法人團體、非公司性質的協會和合夥企業。
 
26.上述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約束,並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簽約方同意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專門司法權限管轄。
 
27.資源中心保留修改上述條件的權利,隨時調整服務的收費標準,無須事先予以通知。
 
* 如中文譯本文義與英文原文有異議,概以英文原文為準。